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侯久男
相 對 人 胡雜
郭林翠娥
侯勝雄
侯永璋即侯勝田
侯昇利即侯勝利
胡安振
侯陳金娥
侯祺煌
侯峻隆
侯余梅絨
侯文嘉
侯鄒秀華
黃月英
侯榮二
侯文明
林侯桂鳳(即侯祝滿之繼承人)
侯文珠(即侯祝滿之繼承人)
侯文英(即侯祝滿之繼承人)
蔡明坤
蔡清河
侯文生
侯陳金專即侯錫欽之繼承人
侯乃文即侯錫欽之繼承人
侯配晴即侯錫欽之繼承人
侯辰虹即侯錫欽之繼承人
蔡侯秋梅即侯祺煌之繼承人
侯翠月即侯祺煌之繼承人
侯阿女即侯祺煌之繼承人
侯金鶴即侯祺煌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侯久男及相對人蔡清河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,已經於 110年9月6日確定在案,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 負擔。
三、又查,本件依聲請人侯久男所提出之費用明細及繳費單據,
聲請人侯久男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、地政規費及戶政 規費,合計共新台幣(下同)63,935元。另查,相對人蔡清河 也支出土地勘查複丈費及地籍圖謄本規費,合計4,450元, 此有相對人蔡清河所陳報之費用計算書暨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可稽。因此,本件訴訟費用,合計總共為68,385元。爰確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侯久男及相對人蔡清河之訴訟費用額, 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並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附表:
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分擔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侯久男 應給付蔡清河 1 侯榮二 301/1232 301/1232 15,072元 13,818元 1,254元 2 胡雜 26725/0000000 26725/0000000 1,495元 1,495元 3 郭林翠娥 221/1232 221/1232 11,065元 11,065元 4 侯勝雄 5345/369600 5345/369600 892元 892元 5 侯永璋即侯勝田 5345/369600 5345/369600 892元 892元 6 侯昇利即侯勝利 5345/369600 5345/369600 892元 892元 7 胡安振 26725/0000000 26725/0000000 1,337元 1,337元 8 侯陳金娥 15773/123200 15773/123200 7,897元 7,897元 9 黃月英 3700/123200 3700/123200 1,052元 1,052元 10 侯文明 1645/246400 1645/246400 4,085元 4,085元 11 侯祝滿之繼承人:侯文明、林侯桂鳳、侯文珠、侯文英 1645/246400 1645/246400由侯祝滿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4,085元 4,085元 12 蔡明坤 15737/123200 15737/123200 7,878元 7,878元 13 侯乃文 1069/123200 1069/123200 535元 535元 14 蔡清河 6382/123200 6382/123200 3,196元 3,196元 15 侯峻隆 4276/492800 4276/492800 535元 535元 16 侯余梅絨 1069/123200 1069/123200 536元 536元 17 侯久男 6383/123200 6383/123200 3,196元 3,196元 18 侯文生 2672/123200 2672/123200 1,337元 1,337元 19 侯文嘉 2673/123200 2673/123200 1,338元 1,338元 20 侯鄒秀華 1069/123200 1069/123200 535元 535元 21 侯乃仁 1069/123200 1069/123200 535元 535元 合計 68,385元 63,935元 4,45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