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時處分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抗字,110年度,20號
CYDV,110,家聲抗,20,2021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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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
再抗告人 官俊欽
官俊榮
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官余紅綢、官淑滿間因本院110年度家聲
抗字第20號暫時處分事件,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
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,提起再抗告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再抗告。
理 由
一、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再為抗告者,再抗告人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未繳 納再抗告費或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,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, 逾期未補正者,應以抗告不合法,裁定駁回之,此有家事事 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7、26、4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2項、第466條之1等規定可參。核其立法目的,係 以對於抗告法院之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,僅得以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,是為貫徹法律審之功能,自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。
二、本件再抗告人雖具狀提起再抗告,但未繳納再抗告費,也沒 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,核與前述規定不合。茲命再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再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
法 官 葉南君
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喬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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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