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711號
CYDV,110,司促,9711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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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711號
債 權 人 鍾佳
債 權 人 鍾佳佑
前列 二 人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鍾錦昌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 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係以:債權人對第三人何素禎之債權, 前經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441號於民國(下同)110年5月 30日發給執行命令准將第三人何素禎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3 分之1移轉予債權人在案。惟債務人自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 ,均未依上開執行命令為給付,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 債務人應各給付債權人鍾佳浚、鍾佳佑新臺幣(下同)37,7 97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語。
三、經查債權人前開聲請,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4 41號於110年5月30日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影本為證。惟債權人 上開請求並未提出自110年5月起至110年9月止,債務人實際 應移轉之債權數額之釋明資料。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發函 通知債權人補正前開事項,債權人雖提出計算式,惟係以第 三人何素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薪資收入推算平均 月薪,本院自無從僅據之認定第三人何素禎實際遭扣押之薪 資債權金額及債務人應實際移轉之薪資債權數額。又本院依 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執字第14441號執行事件卷宗,關於本件



薪資債權扣押,尚須考量第三人何素禎應扣繳所得稅款、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公法上應扣減之項目 及應保留第三人何素禎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15,946元後,是 否有補充差額等情形,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4月22日嘉 院傑民執利字第110司執14441號執行命令影本1份在卷可稽 ,而債權人所提出之計算式,並未考量前開應扣減及保留之 數額,故其提出之計算金額,顯與第三人何素禎實際遭扣押 之薪資債權數額不符,本院自無從以債權人所提出之計算式 ,即認定債務人實際應移轉第三人何素禎之薪資債權數額。 是本件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金額,顯未盡釋明義務 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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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