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
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朝宗
張聰智
黃俊仁
張謹守
王勝豐
許義生
黃寶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
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198元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,95
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方瀅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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