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0年度,19號
CYDV,110,亡,19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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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亡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雯



相 對 人 霍紹坤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霍紹坤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失蹤人霍紹坤(男,民國十一年十月二十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該失蹤人霍紹坤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霍紹坤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霍紹坤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於 102年5月6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列為失蹤人口登 記在案,失蹤人霍紹坤已年滿80歲,且迄今失蹤已逾3年, 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5條之規定,為死 亡宣告之聲請等語。
二、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於失蹤滿3年 後,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 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,民 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,應記載下列各 款事項:一、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。二、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,應於期間內將 其所知陳報法院。前條陳報期間,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或新聞紙之日起,應有六個月以上。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明細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、失蹤人口 系統-資料報表、戶籍登記簿、戶籍資料、嘉義市西區戶政 事務所清查人口紀錄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,且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、就醫、死亡之相關資料後  ,均查無失蹤人霍紹坤現仍生存、活動之情形,亦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


衛生褔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書函等件在卷可稽  。又失蹤人霍紹坤失蹤時滿80歲,爰依前揭民法第8條第2項 之規定,以失蹤人失蹤滿3年,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。
四、又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;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要時,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,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、4 項規定甚明。又上開規定,於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準用之,亦為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所明定。準此, 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霍紹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,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 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 併此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項,裁定如主文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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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