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
原 告 陳志彰
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
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
王雨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。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是約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清償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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