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54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何守政
鄭秀菊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田友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17
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有下列程式欠缺,上訴人應於收受
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,並繳納上訴費用,逾期不補正,即裁
定駁回上訴:
一、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歐元11萬9,014元,經核訴訟標
的金額折合新臺幣(下同)為391萬6,751元(計算式:歐元
11萬9,014元×原告起訴之日即109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歐
元現金賣出匯率32.91=新臺幣391萬6,751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,7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
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,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。
二、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檢附理由,請併予檢附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
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