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界址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9年度,10號
CYDV,109,簡上,10,2021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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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
上 訴 人 張安全
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
黃聖堯律師
被 上訴人 張忠雄



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終結。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。另通知證人吳政誼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柯凱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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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