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張安全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黃聖堯律師被 上訴人 張忠雄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終結。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。另通知證人吳政誼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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