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411號
CYDV,105,訴,411,20211013,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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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訴字第411號
原 告 吳奕宏
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坤煌
吳文惠
被 告 葉勸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林秋玉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美玲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美惠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雅婷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亞姿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俞辰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韋汝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竹芳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葉德順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鍾秋霞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葉雅真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葉珊彣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葉書宏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葉耕亨(原名葉娟蓉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許清山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許榮輝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許榮順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秀月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游福恩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游福財(即葉樂之繼承人)


黃葉腰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何秀華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
葉柏顯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俊諱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品萱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清利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
許麗紋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許麗玲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許駿宏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許幸璉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
許淑亭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許豐川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芙蓉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素貞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李葉素瑛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瑞發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
葉素枝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葉志峰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
李憲發

李憲發

葉進宜
葉德輝
葉寬家
葉寬裕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根富
被 告 葉寛智
訴訟代理人 謝春紅
被 告 葉寛能
訴訟代理人 葉金玉
被 告 葉棟樑
葉仁傑
葉坤謀

葉坤澤

葉四村
葉淑卿
葉金池
葉朋章
葉金山
上列二被告
訴訟代理人 葉明正
被 告 葉金川
葉金好
葉景棠
葉碧雲
凃素美
葉士賢
葉士瑋
葉佳瑩(原名葉姿吟

葉象
葉天祿
蔡燿名
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政義
被 告 葉吳碧蘭

葉茂誠
葉茂榮
葉小華
葉永川
葉木福
葉永欽
葉金子
葉素眞
葉茂成
葉順良
葉順章

葉順村

葉晋奇
葉美鈴
葉坤奇

蔡承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政義
被 告 薛人傑
葉俊榮
葉俊德
葉許香
葉信廷
莊永松
永輝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玉珊
被 告 葉昭德

葉月女
葉郭秀有
江銘

楊勝龍
吳建廷
葉界重
葉界良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葉郭秀有

被 告 吳李美子
李許政子
李人焰

李人錦
李泳寬
李明軒
葉松淵


葉景評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李梅
被 告 黃秋玉
葉信儀
葉美慧

葉佳茹
葉張富子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
葉冠章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
葉冠勇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
葉玲玲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
葉文振
李宥臻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
李世華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
李坤霖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
李麗雅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

李麗華

葉美瑩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
被 告 葉火生
王秀綿
葉仁壽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
被 告 葉平
被 告 李福川

葉松昆
彭紹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4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,再開辯論理由如附件。請兩造於7日內補正系爭2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另請原告或其餘提出分割方案之被告依最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,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;若原告補正速度較緩慢,被告亦可考慮提起反訴,以免訴訟延宕。
請原告於7日內按修正之分割方案補正訴之聲明與其事實理由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柯凱騰
附件:再開辯論之理由。
一、複丈成果圖中共有人葉象之權利範圍與原告所提最近之登記  謄本之記載不符。
二、複丈成果圖中共有人李麗華之權利範圍與原告所提最近之登 記謄本之記載不符。
三、複丈成果圖中,葉清正是否應更正為葉寛裕?被告葉永輝、 莊永松所提方案中關於922地號部分,葉昭德持分欄是否記 載有誤?  
四、附圖中已不列為被告者,請予更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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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