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訴字第411號
原 告 吳奕宏
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坤煌
吳文惠
被 告 葉勸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林秋玉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美玲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美惠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雅婷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亞姿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俞辰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韋汝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竹芳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德順(即葉樂之繼承人)
鍾秋霞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雅真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珊彣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書宏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葉耕亨(原名葉娟蓉即葉樂之繼承人)
許清山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許榮輝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許榮順(即葉樂之繼承人)
許秀月(即葉樂之繼承人)
游福恩(即葉樂之繼承人)
游福財(即葉樂之繼承人)
黃葉腰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何秀華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柏顯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俊諱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品萱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清利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麗紋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麗玲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駿宏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幸璉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淑亭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許豐川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芙蓉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素貞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李葉素瑛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瑞發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素枝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葉志峰(即葉茂聰之繼承人)
李憲發
李憲發
葉進宜
葉德輝
葉寬家
葉寬裕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根富
被 告 葉寛智
訴訟代理人 謝春紅
被 告 葉寛能
訴訟代理人 葉金玉
被 告 葉棟樑
葉仁傑
葉坤謀
葉坤澤
葉四村
蔡葉淑卿
葉金池
葉朋章
葉金山
上列二被告
訴訟代理人 葉明正
被 告 葉金川
葉金好
葉景棠
葉碧雲
凃素美
葉士賢
葉士瑋
葉佳瑩(原名葉姿吟)
葉象
葉天祿
蔡燿名
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政義
被 告 葉吳碧蘭
葉茂誠
葉茂榮
葉小華
葉永川
葉木福
葉永欽
葉金子
葉素眞
葉茂成
葉順良
葉順章
葉順村
葉晋奇
葉美鈴
葉坤奇
蔡承哲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政義
被 告 薛人傑
葉俊榮
葉俊德
葉許香
葉信廷
莊永松
葉永輝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玉珊
被 告 葉昭德
葉月女
葉郭秀有
江銘祥
楊勝龍
吳建廷
葉界重
葉界良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葉郭秀有
被 告 吳李美子
李許政子
李人焰
李人錦
李泳寬
李明軒
葉松淵
葉景評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李梅心
被 告 黃秋玉
葉信儀
葉美慧
葉佳茹
葉張富子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葉冠章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葉冠勇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葉玲玲(即葉安田之繼承人)
葉文振
李宥臻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李世華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李坤霖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李麗雅(即葉雲英之繼承人)
李麗華
葉美瑩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
被 告 葉火生
王秀綿
葉仁壽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
被 告 葉平誠
被 告 李福川
葉松昆
彭紹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4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,再開辯論理由如附件。請兩造於7日內補正系爭2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另請原告或其餘提出分割方案之被告依最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,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;若原告補正速度較緩慢,被告亦可考慮提起反訴,以免訴訟延宕。
請原告於7日內按修正之分割方案補正訴之聲明與其事實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
附件:再開辯論之理由。
一、複丈成果圖中共有人葉象之權利範圍與原告所提最近之登記 謄本之記載不符。
二、複丈成果圖中共有人李麗華之權利範圍與原告所提最近之登 記謄本之記載不符。
三、複丈成果圖中,葉清正是否應更正為葉寛裕?被告葉永輝、 莊永松所提方案中關於922地號部分,葉昭德持分欄是否記 載有誤?
四、附圖中已不列為被告者,請予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