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838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呂柏陽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
(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呂柏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呂柏陽前犯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及7年6月確定,並接續執行在案。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06年度易字第282號),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