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1號
原 告 吳琇鋒
被 告 黃崇哲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18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吳琇鋒對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18號,被告黃崇哲 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
法 官 康敏郎
法 官 沈芳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