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
原 告 許惠月
原 告 郭佳華
原 告 郭家安
原 告 郭紫穎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
被 告 郭宏姵
被 告 郭榮周
被 告 郭素貞
被 告 賴文忠
被 告 賴榮明 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 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,並追加繼承人賴榮 明為被告,惟追加被告賴榮明於民國35年7月10日經郭奇鳳 認知入戶旋於35年8月29日取消認知,嗣即無光復後之戶籍 資料而生死不明,原告業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選任財 產管理人,經該院以110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受理中。茲因 該事件之裁定結果涉及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、能力等
程序要件是否合法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