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19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HORAT PHATTHANA(越南籍,中文譯名:帕他那)
指定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THORAT PHATTHANA(即帕他那)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 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二、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三、所 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,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羈押被告,偵查 中不得逾2月,審判中不得逾3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。前項裁定,除當庭宣示者外,於 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,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。延長 羈押期間,偵查中不得逾2月,以延長1次為限。審判中每次 不得逾2月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3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。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前段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被告THORAT PHATTHANA(中文譯名,帕他那)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 進行審判,而有羈押之必要,乃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29日羈 押在案等情,有本院110年7月29日訊問筆錄、押票等附卷可 稽。
三、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於110年10月7日訊問被 告後,被告涉犯上開罪嫌,犯罪嫌疑重大,且被告為外籍人 士,在臺無固定居所,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;復審酌本案 業經本院判決在案,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,然 本案尚未確定,是以,被告臨此重罪,仍有畏罪逃亡之可能
,是羈押之原因猶仍存在,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、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,若僅命具保 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0 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5 項、第220 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
法 官 羅子俞
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芳竺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