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0年度,605號
NTDM,110,聲,605,2021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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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605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樹琳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中付保護管束(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樹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楊樹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 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4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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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