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5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葉茂鉅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
釋中付保護管束(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葉茂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葉茂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 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7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