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0年度簡上字第52號
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志偉(歿)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,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110年度
埔簡字第101號,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(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110年度偵字第3674號),提起上訴,
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
序審理,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。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廖志偉因與強勇檳榔攤老 闆王昱順有口角衝突,竟於110年3月30日1時30分許,基於 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,持棒球棍在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號 前,砸毀王昱順女友徐雅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 小客車所有車窗,足生損害於徐雅貞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;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,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 第1 章及 第2 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;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,應依通常程序審理,其認案件有刑 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,應撤銷原判決,逕依通常程序 為第一審判決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條 、第455 條之1 第3 項、第452 條、第369 條之規定甚明。三、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,經檢察官於110 年8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於110年9月1日繫屬於本院, 原審於110年9月24日判決科處刑罰等情,有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110年8月30日投檢云端110 偵3674字第1109016420號函 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判決 書附卷可稽;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原審後之110年9月17日死亡 ,此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,足證 被告業於原審判決前死亡,依首揭規定,對被告應為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,原審未審酌上情,逕對被告為實體判決,容有 違誤,是檢察官以原審未審酌上情為由,指摘原判決不當, 提起上訴,為有理由,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,並適用通
常訴訟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,且不經言詞辯論,改諭知公訴 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2 條、第36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64 條、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提起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
法 官 劉彥宏
法 官 羅子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瓊英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