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審原易字,110年度,10號
NTDM,110,審原易,10,20211012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范瑋庭


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范瑋庭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
     法 官  林昱志
   法 官  蔡霈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馨儀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