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0年度,59號
NTDM,110,交易,59,20211019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0年度交易字第59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侑霖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
度偵字第3988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投交
簡字第347號),改以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江侑霖於民國109年12月1 7日8時52分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南投 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號(下稱上開255號處所)前,欲起駛由北 向南行駛,適告訴人江宜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,沿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號處所前;被 告江侑霖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,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,依當時天候晴、光線為日間自然光、 柏油道路、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之情形, 並非不能注意之情況,雖有打左轉方向燈,竟疏未注意後方 告訴人江宜君所騎乘上開機車已駛近而逕行起駛入太平路, 上開小客車之左前車輪附近與上開機車車頭發生擦撞,告訴 人江宜君人車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、頸椎損傷併中 央脊髓症候群(第4-6頸椎)、右側顏面骨骨折、肢體多處 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。
二、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應為無罪、 免訴、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;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且不受理判 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(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第3款、第452條、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規定參照)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,為告訴乃論之罪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,告訴人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轉達於本院,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投檢云



賢110偵3988字第1109019436號函及所檢附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案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,且不經 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黃馨儀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