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東簡字第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志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添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8,1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
,2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