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瓦斯費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0年度,352號
TNEV,110,南簡補,352,2021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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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52號
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
被 告 吳美慧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7元【計算式:1,777元
+780元=2,557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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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