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
原 告 許黃玉卿
被 告 陳美鈴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萬33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