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解約還地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0年度,325號
TNEV,110,南簡補,325,202110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5號
原 告 鄭璿
兼上一人訴
訟代理人 鄭璿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玫間請求解約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萬9,760元(即臺
南市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,上開每筆土地權
利範圍各合計為120分之7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林彥汝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