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908號
TNEV,110,南簡,908,2021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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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0年度南簡字第908號
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



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
被 告 吳施貴花
吳銘家
法定代理人 吳易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吳施貴花吳銘家間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就附表所示土地,所為之贈與行為,與經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普字第60710號收件,就上開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
被告吳銘家應將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普字第60710號收件就前項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08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  原告起訴時就請求被告吳銘家塗銷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( 下稱安南地政)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普字第60710號 收件就附表所示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外,另請求「並應回復為被告吳施貴花所有」,嗣於審理 中將此部分請求減縮為僅請求吳銘家塗銷,不再請求回復為 被告吳施貴花所有,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僅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 、第3款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吳施貴花前向訴外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,尚有新臺幣(下同)370,066元之本息未償,此一債權先轉 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繼而轉讓與伊。詎 吳施貴花於109年7月21日以其於同年月15日將系爭土地贈與 吳銘家為由,申請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銘家, 經安南地政以109年普字第60710號收件,於同年月23日登記



完竣。茲因吳施貴花並無足供清償前開債務之財產,被告間 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 有害及伊對於吳施貴花之債權,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 第4項之規定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 示。
二、被告抗辯:㈠吳施貴花稱:系爭土地原係伊已過世之弟弟所 有,僅借名登記在伊名下,因伊負有債務,恐遭債權人強制 執行,故移轉登記於吳銘家名下等語。㈡吳銘家亦稱:系爭 土地係借名登記沒錯等語。均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。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。前述撤銷權,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 1年間不行使,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,民法第244條 第1項、第4項前段、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被 告間於前揭時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,有害及其對於吳施貴花之債權,於110年4月 6日提起本件撤銷之訴,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除斥期間, 合先敘明。
㈡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8年7月10 日南院龍98司執清字第49941號債權憑證、債權讓與證明書 、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 8年12月3日南院武108司執意字第113141號函、系爭土地第 一類謄本為證(南司簡調卷第19-38、67-73頁),且為被告 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;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吳施貴花申請 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銘家之土地登記申請書、土 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等影本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61-65 頁)。另輔以被告自承係擔心吳施貴花之債權人會強制執行 系爭土地,故為上開移轉登記等語。足認原告主張被告間就 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有 害及原告對於吳施貴花之債權之事實,應堪信為實在。被告 雖抗辯系爭土地係訴外人借名登記於吳施貴花名下等語,惟 為原告所否認,被告亦無提出任何證明以證其實;再者,依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公示性,登記於吳施貴花名下之系爭土地 ,在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並確認前,即應認係吳施貴花所有。 是被告前揭抗辯,尚無足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吳施貴花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吳銘家,應屬為 詐害債權之無償行為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 4項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


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附表
座落地段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485.72 120分之18 土地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97.58 120分之18 土地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02.59 120分之18 土地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38.78 120分之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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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