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901號
TNEV,110,南簡,901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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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0年度南簡字第901號
原 告 楊貴惠
被 告 王寭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
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確認之訴非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,不得提起。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,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,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(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本票執票人,依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 係屬非訟事件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7年台上 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 示本票乙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,經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110年度 司票字第1111號裁定,是系爭本票既已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 利,原告又否認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,則被告就系爭本票之 債權是否存在,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,而上開不安之狀 態,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,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合先敘明。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被告持有系爭本票,前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系爭本 票並非原告簽發,其上之發票人簽名非原告所為,與原告筆 跡不符,且原告未授權陳敏宏簽發系爭本票。爰依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 ㈡並聲明:
1.確認附表編號001本票,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。 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抗辯:
㈠原告與訴外人陳敏宏為夫妻關係,系爭本票於民國109年11月 9日由陳敏宏、陳徐阿蒜及原告共同簽發,並由陳敏宏持以



向被告借款,被告未親眼看到原告簽名捺指印。系爭本票經 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原告未提 出抗告事由,業已確定在案等語。
㈡並聲明:
1.原告之訴駁回。
2.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,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 ,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 判決意旨參照)。且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,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,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,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,又本票本身是否 真實,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,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,故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,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,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,先 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 照)。
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欄「楊貴惠」簽名非其所 為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共同發 票人原告之簽名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已陳明其無法證明系爭本票係由原告親自簽發開立等語( 見本院卷第42、43頁),依前揭說明,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 系爭本票係原告本人或授權他人所簽發,依上開所述,被告 自不得執系爭本票,對原告主張發票人責任。從而,原告訴 請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不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五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;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,850元(即第一 審裁判費),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

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駱映庭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(新臺幣) 001 109年11月9日 450,000元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10日 TH2493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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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