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899號
TNEV,110,南簡,899,202110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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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899號
上 訴 人 陳柏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國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
數向本院補繳3,15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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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