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516號
TNEV,110,南簡,1516,2021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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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516號
原 告 歐陽華齡
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
複代理人 曾友和
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

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
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
莊承融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
件,為調查原告起訴內容之訴訟標的價額,請兩造於7日內提出
書狀敘明下列事項:
1、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91,400元係依何資
料認定?應敘明計算之依據及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,並將繕
逕送對造
2、原告應陳報未能通行原告所主張之土地及安設管線、開設道
路等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各項行為,原告將會減少使用承租土
地之使用利益若干?(如能通行原告所主張之土地及原告所
主張之開設道路、埋設管線等等行為,原告所受之利益若干
?)
3、被告亦請陳報依原告所請求確認之通行權範圍之土地及相關
行為,被告會因原告之通行行為造成被告所有及管領之土地
價額減少若干?
4、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其他意見,亦請一併陳
報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倢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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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