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483號
TNEV,110,南簡,1483,20211029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被 告 陳明理
徐宗裕
徐俊宏
徐雅雲

徐雅雯
徐雅芳
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
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
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
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
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
權利義務關係,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
是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,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訴請分割共
有物事件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債權人起訴時,債務人因
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即依債務人就共有物所占應
有部分比例定之。
二、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徐慈青之繼承人請求被告等人就起訴狀
所示遺產辦理分割,並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,依上
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債務人徐慈青之繼承人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作為判斷標準,即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並以
債務人徐慈青之繼承人就遺產應繼分比例7分之1計算,經核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4,621‬元【計算式:
(35.65㎡18,200元/㎡)×1/2×1/7+(252.52㎡18,200元/㎡)
×1/2×1/7=374,621‬‬元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
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,770元,尚應補繳2,310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葉淑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