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413號
TNEV,110,南簡,1413,20211014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
原 告 蘇泯綮
被 告 張宗一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繳納新臺幣8,150元,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4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 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 14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