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246號
TNEV,110,南簡,1246,202110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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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246號
原 告 陳萬壽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號一樓
被 告 楊俊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;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,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4,900元,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3日寄存送達 予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, 有送達證書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 明細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1、49-57頁),揆諸上開法條規 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10  月  18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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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