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
原 告 林文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2,94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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