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1號
聲 請 人 黃昱臻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蘋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費用,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請求無薪假
應補足之薪資、積欠8月薪資,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健保及應提
繳勞工退休金數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聲
請人補繳調解費用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
爭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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