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字第11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辛國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
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
年9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提起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壹拾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不問其所用名稱如何,均應以 上訴論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二、查,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書狀,對 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(下稱 系爭判決),聲明不服,雖該書狀未使用上訴狀之名稱,惟 揆之前揭說明,仍應以上訴論。次查,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 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52,8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