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勞動行為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0年度,50號
TPBA,110,訴,50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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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10年度訴字第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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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   告 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    
04代 表 人 馮澤源     
訴訟代理人 翁瑋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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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   告 吳家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07被   告 勞動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08代 表 人 許銘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訴訟代理人 劉師婷律師
09
10      吳書緯律師
11參 加 人 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 
12代 表 人 徐國晉     
13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,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9
14年10月30日109年勞裁字第19號裁決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
15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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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主 文
17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18
  理 由
19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
20
21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,行政訴
22訟法第42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23二、爭訟概要:
24  原告吳家圻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在參加人公司任職,嗣
25於108年8月8日小產,經告知身體不適希望調整職務未果,
26並於108年9月19日獲通知須進入績效輔導計畫之3個月觀察
27期;原告吳家圻乃於1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台灣美光晶圓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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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(下稱美光晶圓工會)尋求協助,
29惟仍遭參加人於109年3月22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。嗣
101原告吳家圻、美光晶圓工會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,
02但經被告以109年10月30日109年勞裁字第19號裁決決定,裁
03決申請駁回;原告吳家圻、美光晶圓工會不服原裁決決定,
04遂提起行政訴訟,復追加訴之聲明為:㈠撤銷原裁決決定,
05㈡確認參加人於109年3月22日資遣原告吳家圻之行為,構成
06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、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,㈢確認
07參加人於109年3月22日資遣原告吳家圻之行為無效,參加人
08應自本判決送達日起7日內,回復原告吳家圻原任於參加人M
09TB部門之測試生產技術員(職等D2)及每月新臺幣(下同)
106萬2,482元之原薪,㈣參加人應自109年3月22日起至原告吳
11家圻復職日止,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6萬2,482元,及自每
12月發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13㈤參加人應自109年3月22日起至原告吳家圻復職日止,按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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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撥勞工退休金3,828元,至原告吳家圻之勞工退休金個人
15專戶。
三、經查:參加人本為原告吳家圻任職之公司,亦為其申請不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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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行為裁決之相對人;倘原告吳家圻、美光晶圓工會追加
18訴之聲明有理由,本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參加人之權利及法
19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依職權命獨立參加
本件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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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22中  華  民  國  110 年  10  月  14  日23         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審判長法 官 蕭忠仁24
25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 官 羅月君2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 官 黃翊哲27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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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中  華  民  國  110 年  10  月  14  日30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書記官 李芸宜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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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