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398號
原 告 李冬陽
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律師
王萱雅 律師
蔡宛芯 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代 表 人 王綉忠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
魏瓷生
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 月2日
所為之判決,原本及正本當事人(訴訟代理人)欄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,應增列「被告訴訟代理人魏瓷生 住同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前揭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,漏列被告訴訟代 理人魏瓷生,應予更正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林秀圓
法 官 林麗真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