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
原 告 黃璧枝
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代 表 人 黃一平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(兼送達代收人)
陳錦豪
何嘉福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
代 表 人 吳在堂(分局長)
訴訟代理人 陳世瑜
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辯
論終結在案。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程序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周泰德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