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0號
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韻如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
陳冠諭 律師
複 代理 人 宋雲揚 律師
被 告 勞動部
代 表 人 許銘春(部長)
訴訟代理人 許根魁
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
用。
二、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,為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
判歧異,爰於109年6月20日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
事件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在案。經查,上開案件上訴至最
高行政法院後,業經該院於110年8月13日以108年度上字第
1144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告確定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
案判決書影本核閱無訛,故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
滅,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
法 官 畢 乃 俊
法 官 鄭 凱 文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 芳 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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