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年訴字第23號
原 告 黃銘賢
訴訟代理人 李昱宗 律師
陳奕安 律師
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
代 表 人 熊厚基
訴訟代理人 周秀娟
鄭彗伶
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
國110年9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
命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魏式瑜
法 官 劉正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明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