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訴字第25號
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
訴訟代理人 羅晏琦
曹瑞泰
趙怡晴
被 告 程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
月9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「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