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822號
原 告 劉芳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玫君、劉穎怡、鄭小康、侯東昇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1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
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