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766號
TPEV,110,北補,1766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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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定榮尤培鴻黃鴻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25,7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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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