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761號
TPEV,110,北補,1761,2021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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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761號
原 告 劉丹鳳
閔蕙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03,068元(計算式:79,000元+24,068元=103,068
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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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