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74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宸鈦(原名宋文泰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6,87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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