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服務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695號
TPEV,110,北補,1695,2021100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
原 告 解德泉
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
拾陸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