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683號
TPEV,110,北補,1683,2021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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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北補字第1683號
原 告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
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柔安間返還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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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