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681號
TPEV,110,北補,1681,2021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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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
原 告 陳鴻德


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
林芝羽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
訴訟代理人 張懿萱
汪必芬
呂宣融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4979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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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