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及容忍修繕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664號
TPEV,110,北補,1664,2021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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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
原 告 陳秋榮
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
被 告 陳慕凡
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
謝騏安律師
被 告 張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及容忍修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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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