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0年度,1296號
TPEV,110,北補,1296,2021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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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補字第1296號
原 告 昀達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裕錫
原 告 趙文彥
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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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昀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