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06年度,39號
CTDM,106,簡附民,39,2017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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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
原   告 蔡緁葳(原名蔡渝雯)
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
複代 理 人 陳魁元律師
被   告 楊惠朱
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裕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薏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金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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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