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0年度,15173號
TPEV,110,北簡,15173,2021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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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北簡字第15173號
原 告 馬可瀚參號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芸融
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萬
元,應繳裁判費4萬5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4萬505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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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馬可瀚參號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