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4839號
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基超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1,049元,應繳裁判費
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,9
3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